| 强化基础管理 确保肉品安全—县商委对屠宰场点提出七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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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5 11:14 文章来源:綦江县商贸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强化基础管理,确保肉食品安全,在新的一年里,县商贸委对全县2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提出七条要求。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按时参加县商贸委、县生猪屠宰协会召集的各种会议和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屠宰场点各岗位管理制度,并做到各项制度、场点证照规范上墙。
三、严禁私屠滥宰、严禁屠宰未经检疫生猪及注水猪和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屠宰生猪来源登记台帐、生猪产品检验登记台帐、生猪产品流向登记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准确报送各种信息资料及统计数据。
六、严格证、章使用和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双章”“双证”,及蓝色、红色滚花印章,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违反者将从严处罚。
七、不得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确因无力经营需实行转包经营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商贸委,征得县商委书面同意后再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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