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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病害猪肉监管 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2009-06-08 16:20  文章来源:綦江县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县商委为加强屠宰管理,确保肉食品安全,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52号)文件精神,分别于5月21日和5月25日召开全县21个屠宰厂(场)业主会议和二级屠宰厂驻厂检疫检验人员会议,安排部署六项工作:
一是传达贯彻落实《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52号)文件。
二是安排部署各屠宰厂(场)业主在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对病害猪和病害猪肉进行无化处理头数的清理上报;同时明确了2009年5月以后各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猪和病害猪肉进行无化处理的数据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审批。
三是要求各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入厂(场);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执行宰前静养制度,生猪宰前静养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并认真做好进厂记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实行定点屠宰地区严禁实行补检,严禁盖章收费;建立严格的进出厂登记和台帐制度,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必须达到100%,镇级生猪定点屠宰率必须达到95%。
四是对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和猪肉及其产品由县商委和农委实行严格监控和监管,建立无害化处理台帐,收集影像资料,经在场检疫检验人员签字,同时报告县商委和农委审查审核。
五是明确厂(场)内病害生猪和病害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屠宰厂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由农委驻厂检疫人员负责监督,对整头病害猪和猪肉进行无害处理前必须报告县商委和农委。
六是开展肉食品市场监管,为了防患于未然,近期县屠管办将组织专人对县境内各大中市场、超市、餐饮、学校、宾馆、食堂进行一次肉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发理问题依规依法严厉查处,以确保广大消费者食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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